1
自行找工头做家装
无法举证是“全包”
基本案情
张先生夫妇于2016年3月初经熟人介绍,找到陶先生进行房屋装修。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装修合同。张先生称,当时约定的装修款是3万元,方式为包工包料。2016年3月27日陶先生带人进场施工,张先生夫妇先后支付工程款3万元。后因工程款数额产生争议,导致尚未完工时陶先生即带领工人撤场。陶先生于2017年年初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夫妇支付未付工程款3万余元。张先生夫妇称,双方约定的装修方式是包工包料,现其已经支付3万元,不存在欠付款项问题。陶先生不认可双方约定的是包工包料的方式。审理中,鉴定机关对涉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确认该工程造价为55000元,鉴定花费9千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通过口头形式成立了装饰装修合同关系。现张先生夫妇称装修方式为包工包料,但对此未提交证据,陶先生亦不予认可,故法院无法采信。陶先生已经完成的装修工作,张先生夫妇应支付相应工程款。根据该工程的造价扣除已支付装修款及未完工工程价值。最后,法院判决张先生夫妇向陶先生支付工程款15000元并承担鉴定费3200元。
法官释法
装饰装修合同涉及工程项目的确认、工程进度、工程结算与保修等各项内容,且标的额一般较大。很多业主选择自行找施工队进行装修,但存在不签订书面装饰装修合同、部分施工队缺少装修企业资质、装修质量难保证、工程结算存争议等各种问题。同时若自行雇佣装修工人从事装修工作,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即便有事先书面约定,也可能导致业主为此巨额买单。因此建议业主尽量选择有室内装修资质的公司进行装修,并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工程增减项未明确
被判支付工程款35万
基本案情
2012年底王先生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装修公司对王先生的房屋进行装修。工程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工程造价为100万元。合同约定:完工后,应通知业主验收,而后办理移交手续。装修公司表示工程于2013年6月17日竣工,7月18日验收,因王先生不断对工程进行增项,工程成本增加,现在王先生尚拖欠工程款79.5万元,故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支付尾款及违约金。王先生认为工程未完工也没有验收,并没有增项,装修公司只完成了70多万的工程,其已经给付工程款73.6万元,不存在工程尾款的问题。审理中,鉴定装修工程造价为108.6万元,鉴定花费4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均应予以履行。合同约定了100万的交钥匙工程,但双方均无法提供100万对应的有双方签字的具体项目报价书,现针对增减项问题及工程竣工问题亦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在双方没有约定情况下,无法只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金额确定工程造价,施工过程中,双方均在施工现场,有能力掌控工程项目及相应费用,故法院根据鉴定报告出具的工程造价判决王先生向装修公司支付工程款35万元,并承担鉴定费2万元。
法官释法
装修中经常出现增减项问题,尤其是装修增项,易导致装修成本超支。建议若业主选择全包的装修方式,则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全包价格对应的具体装修项目,一旦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则应由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不仅可以明确增减项目调整后的工程费,也有助于明确工期是否存在延误问题。同时需要提醒业主,一旦此类案件进入诉讼程序,若双方对工程质量或工程造价存在争议,则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鉴定周期较长、成本也较高,维权也需理性对待。
3
未按期提供设计方案
业主诉解除合同获支持
基本案情
张女士与装修公司于2016年8月27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及设计合同,同日张女士支付了工程款46000元及设计费8000元。设计合同约定设计周期60天,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图纸采取委托装修公司设计方式,由装修公司提供施工图纸,双方对施工图纸应以签收确认。设计合同则约定:完成房屋预交底测量后,装修公司应出具设计图纸。在业主交纳设计费后,业主在其设计方案上签字确认视为其已经提供设计服务。同时,合同约定了延误工期情况下张女士的合同解除权及相应的违约条款。装修公司庭审中称已经向张女士提供了《设计方案(施工图)》、《合同报价表》等,不同意退还设计费与工程款。但张女士称没有收到上述材料,认为装修公司并未实际准备开展工作。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述合同均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守履行。装修公司依约应至少在设计周期届满时向张女士提供设计方案,并由双方对该方案予以签字确认。现装修公司无法证明其提交法院的《设计方案(施工图)》送达时间和方式,亦没有张女士签收证据,应视为装修公司没有按期交付设计方案。基于设计方案是实际施工的前提,故上述行为导致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并据此判决解除双方的《施工合同》及《设计合同》,由装修公司向张女士返还合同款56000元及给付相应违约金。
法官释法
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将直接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的消灭。本案中合同约定了装修公司延误工期情况下的业主的解除权,故张女士有权依约行使合同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以在合同解除后,权利义务的履行转换为返还和赔偿。
4
装修出现质量问题
业主要求修复获支持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程女士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合同约定:装修公司对程女士的房屋进行装修,如果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返工费由装修公司承担。程女士应在装修公司将工程结算书报交5天内结清尾款,如果未付清尾款,装修公司有权不予签署保修单同时不承担保修责任。工程完工后,程女士认为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尚有15万元尾款未付,并将装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修复费用等经济损失50万元。装修公司称,施工过程中程女士并未提出质量异议,不同意赔偿上述损失,如果程女士没有付清工程尾款,其有权不签署保修单同时不承担保修责任。本案就工程质量问题及工程修复造价进行了两次鉴定,分别花费鉴定费用10万元与3万元,鉴定结果为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修复造价为2.8万。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合同中约定了未付清工程款项,装修公司有权不签署保险单,同时不承担保修义务,但因装修公司无法证明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向程女士寄发了工程结算单,在工程款支付问题上程女士确实应支付尾款,但并不构成违约,且鉴定诉争工程确实存在诸多质量问题,据此判决程女士向装修公司支付工程款15万,装修公司向程女士支付修复费用28万。
法官释法
装修工程质量问题及保修问题是业主需重点关注的问题。如果装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装修公司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此建议业主在签订相关合同时,一定不能忽视保修条款,且保修条款应对应具体的保修项目区分保修期限。一般装修工程及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供暖和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屋面防水工程及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保修期为5年。在装修工程竣工后业主应及时索取保修单。一旦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应及时向装修公司发出保修通知,要求予以修复,若其不按保修书约定保修,则业主可以自行委托其他有资质单位保修,由原施工的装修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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